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传媒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助学金;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学生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依法实施教学管理,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对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具体行为的规范和要求。
第八条 学籍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学制年限、新生入学注册、在校生注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课程修读与免修、学业警示与处理、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与授位、结业与肄业等管理活动。
第九条 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四川传媒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达到四川传媒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四川传媒学院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有责任、权利、义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院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按规定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应业余开展,有组织的进行,必须导向正确、格调高雅、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与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到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生在校内发生的违纪行为按照《四川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学生在校外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学院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如属违纪行为,学院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依照《四川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务处、学工处、院团委、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医务室、后勤管理服务等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院的其它学生管理细则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四川传媒学院学工处、教务处。
本文转载网络分享,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网址:http://wenda.jfweb.cn/6236.html
免责声明:本文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也不承认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本站中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glmpjh@163.com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