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即指死刑缓期,一般指判处死刑罪犯,由于改造其有希望,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保留改造机会,行使死刑前予以暂缓的情形。意思是将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暂时不执行死刑。
死缓主要根据多年来国内外法制研究者的主张,受到全世界的社会舆论的普遍认可,已合法在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得以执行。一般来说,死缓实质上可以分为被执行死刑罪犯本人的表现和国家司法机关的行为活动。
对被执行死刑罪犯本人的表现,死缓要求其在受死刑宣判之前,必须向司法机关做出自己的配合。包括其过去有非常好的记录,其行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其反省以及对自己的责任意识必须融入到其言行之中。
再就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行为活动。死缓是一种客观的判断,司法机关可以在考虑执行死刑前,充分考虑当事人行为特点,其情节轻重程度,等其他因素后,决定是否给予死缓。国家司法机关ア前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行使死缓必须依据法定程序。
死缓的出现,不仅有利于构建人性化司法环境,打破死刑一定执行的历史,更重要的是从法律社会角度出发,接受彻底的教育和改造,用于犯罪罪犯之间的公平正义,以防止犯罪,从而使社会更具有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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