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这是我国首次对民政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提出专业技术要求、并将其专业技术要求定位于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
民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工作岗位中,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社会工作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社会工作师一级岗位、助理社会工作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待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规定。
2018年3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明确了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现有岗位转换的方式,单位开展社会工作培训,所有社会工作在岗人员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另一种是通过公开招聘具有社工专业服务实践经验的社工专业毕业生或取得社工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
社工属于街镇社区工作者服务站聘用,在各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属于合同工,即劳务派遣,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也不属于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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